第70集:给吴大郎写上诉状 (2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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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嘉璐给张媛媛说:“你把童法官,审理的那个吴大郎,离婚案的案卷,给崔律师复印一份。”说完,孙嘉璐笑着对崔宏波说:“崔律师,你在这里等一会,我还有事,就先回去了。”
崔宏波说了句:“谢谢孙庭长。”然后等了一会,把吴大郎,离婚案的卷宗,复印完拿着,对张媛媛说了句:“谢谢张助理。
崔宏伟回到自己的办公室,然后仔细看了一遍卷宗。然后就在电脑上,把书写上诉状的模板打开,开始写道:
民事上诉状
上诉人:原审原告,起诉人吴大郎,汉族、男。今年XX岁,家住:江城市高新区长江街,XX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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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律师:江城市宏波律师事务所。地址:江城市司法局办公大楼四层421房间。联系电话:6485XXXX。
被上诉人:原神被告,阎芯,女、汉族、住址同上诉人。
事实及理由:
上诉人吴大郎,不服江城市(2017)江1179号,民事判决书,特提起上诉。
上诉人对原审判决,原告吴大郎,应给付原告,房产及家产,和银行存款,均给被告一半不服。
其理由是:原告吴大郎的所有房产、家产、以及家庭存款,均是原告吴大郎,和被告阎芯结婚之前父母留下的,均与被告阎芯无关。
另外原吴大郎,和被告阎芯,是在2017年5月8日结婚,而原告吴大郎的房产和家产、及银行存款,均是2017年3月31日之前,就有的,且自2017年5月8日,原告吴大郎,与被告阎芯结婚后,被告阎芯和其母亲,以及其母亲的姘头,也就是被告阎芯的相好,一直吃住均在原告家只,且三人从来,没有出外工作过一天。同时三人,在生意上也没有帮助过,原告吴大郎。
因此原判决书,第二页,第8行,要原告吴大郎,把所有房产、家产以及银行存款,给付被告阎芯一半50%是错误的,故上诉人请求江城市人民法院,能够依法,对该案进行审理,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。
此致:
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
上诉人:吴大郎
诉讼代理人:江城市宏波律师事务所
2018年3月5日
因为次日,是法定休息日周六,所以崔宏波决定,到了周一上午,崔宏波就带着一位女律师,来到了江城市看守所,等曲良一到,他们三个人,就提审了吴大郎,
这时崔宏波,就吴大郎刺杀女法官一案,进行了正式提审。提审完了之后,崔宏伟就顺手让吴大郎,在崔宏伟写好的那份,上诉状上签完名。并按上了手印。
要知道吴大郎的案情如何,且听下集分解。